小夥好心載同事下班,結果被索賠180萬:做好事也必須依法而為
活躍思維
好心載同事下班回家,發生意外事故,被同事家屬索賠180萬元,結果,同事家屬的訴求被法院支持。據2021年1月3日有關媒體報導,浙江杭州市濱江法院已作出判決,好心載同事的小陳依法賠償同事家屬經濟損失134.5萬元。
或許不少人都會說法院這樣判,會讓人認為,好心人沒有好報,或者說會冷了善良人的心。但是,小編認為,通過這一判決,可以讓大家明白,做好事也必須依法而為。更不能因為初心是做好事,出了事故,造成損失或者嚴重後果,就不承擔法律責任,而把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當作吃虧,或者說感到寒心。
小陳載同事回家的事情發生在2020年6月18日,當時天下著雨,由於當天公司業務繁忙,小陳所在公司的人員直到晚上十點才陸續下班。由於天氣差、時間晚、難打車,小陳好心用自己電動自行車免費送同事小楊回家。
假若當天小陳安安全全地將小楊送回了家,也許小楊第二天還會向小陳道聲謝。可當天偏偏不巧,當兩人行至某路口時,由於路面顛簸雨天路面溼滑,坐在電動車上的小楊一時沒有抓穩,從電動自行車上頭部著地。儘管小陳及時撥打120將小楊送往醫院,但經過兩天兩夜的搶救,小楊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
做好事偏偏遇上車禍,說句不好聽的話,小陳是屋漏偏遇連陰雨。連小陳本人都可能想不到,小楊的家人不僅沒有感謝自己雨天主動載小楊回家,反而將其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醫藥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合計180餘萬元。
看到這裡,估計不少人都會感覺小陳有點冤。明明是好心載同事回家,結果成自己「好心辦了壞事」,而且還要倒賠給同事家屬180萬元。
但是,不要忘了,生活中正是人們有著這樣的心理,在做事情之前往往沒有考慮到法律風險。要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限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明文規定。據此,如果電動車載成年人,就屬於違法。一旦發生事故,載人者則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紅網報導,經杭州市濱江法院審理後認定,小陳出於善意同意小楊搭乘其電動自行車,其行為符合好意施惠的行為特徵。但是,由於小陳沒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駕駛好車輛,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且不能因為免費搭乘,可以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於不顧。加上法庭審理查明,搭乘人小楊,作為成年人未對自身的生命健康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在乘坐電動自行車時未佩戴頭盔、未抓牢扶好,導致從電動自行車上摔下,對損害結果的擴大有一定過錯。因此,法庭判決由小陳承擔80%的賠償責任。
人們常說,法律無情人有情。但人在善意幫助別人之前,一定要考慮所作之事應當承擔什麼樣的後果。或者按照小編的理解,應該盡到對自己所作之事梳理清是否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之內。倘若超出了法律法規所允許的範疇,就不應當靠自己常識認知是做好事就盲目去做。比如,法律法規明確電動車不能載成年人,小陳執意要載同事回家,那就必須承擔由此而引發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