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的警察節剛剛過完,人們都在感謝警察對社會的貢獻,感謝這一年他們的陪伴。
但是最近網上卻爆發一則醜聞: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民警強姦婦女案作出二審裁定,認定受害人的陳述與其他證人證言、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間能形成符合法律邏輯的完整證據鎖鏈,而上訴人民警張某龍的供述和辯解不符合正常的法律邏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6個月。
一石激起千層浪,究竟民警為什麼會強姦呢,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在2019年10月17日,合肥市廬陽分局雙崗派出所民警張某龍在酒後查辦一組織賣淫案時,將一名有嫌疑、並有容留他人賣淫前科的女性單獨留在酒店房間內,通過打臉、拉拽、言語威脅等暴力、脅迫手段,強行並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事發後,女子稱被這名警察強姦、毆打並向合肥市公安局控告。
後來2020年8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肥西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某龍其行為構成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6個月。張某龍提出上訴,稱這名女子系故意引誘他,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他應該無罪。但最後二審法院還是沒有支持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作為人民守護者的民警主張女子自願發生性關係這一說法讓人唏噓不已,這究竟是犯罪分子編造的謊言而最後掙扎,還是還原事實真相公之於眾?這引發了網上非常多的討論,而且網友對最後的判刑也是褒貶不一,是一個極具爭議的案件。
自願能否成為脫罪的理由?
不少人可能會說如果是女子引誘民警入圈的陷阱怎麼辦?這不是對民警不公平嗎?
在我國法律上並沒有對婚外男女自願發生性關係即通姦作出規定,這屬於道德調整的範疇,但這並不是意味著公安民警可以肆意妄為,無所顧忌。
而且如果說是引誘強姦,法官也需要經過一系列縝密的事實分析和推理判斷來確定,不是隨便聽信一面之詞。
第一,如果要如民警張某龍所說,必須拿出相關的證據來證明其是自願,法庭上講的是證據,法官才有可能聽信,而不聽信蒼白的話語;
第二,公職人員應當更加嚴格要求自己,對於執行職務期間的所作所為謹小慎微,不能以權謀私,像民警張某龍的行為也是違反公安局內部的規定,嚴重違反紀律;
第三,道德上強烈譴責民警張某龍這樣的行為,隨意發生性關係,忽視社會風俗和社會習慣的要求,有違社會道德,更是敗壞社會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