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環球時報官方微博2021年1月16日報導的一條信息,這條信息其實並沒有什麼特別的意義,關鍵張雲龍是人民警察啊,身穿著警服,頭戴著國徽呢。他是正義的化身啊,他是人民的護身符啊,他怎麼能借執法之機強姦呢?
其獸行令人髮指,刷爆了網友們的三觀。
再來看一張判決書中當事人陳述的細節更是令人髮指,簡直就是獸行!
警察張雲龍強姦案情節惡劣,空前絕後,違規違法辦案的大量惡劣情節,對警察職業極具侮辱性。
1、出警當晚有大量飲酒行為。案件發生在2019年10月17日凌晨1點,當時張雲龍已經大量飲酒,已經違反警察紀律相關規定。
2、濫用職權、非法辦案。夜半三更去酒店精準的打開房間找到受害人,他是否濫用職權,滿足私慾,可想而知。
3、非法搜查、侵犯公民權利。酒店房間屬於私人密閉生活空間,張雲龍當晚沒有搜查證,突然闖入酒店房間,已經侵犯公民私權。
4、違規審訊。警察張雲龍當時帶著兩名輔警,先讓輔警把另外兩名女子帶走,開始一對一對受害人進行審訊。按照辦案規定,應當兩名警察同時在場執法,張雲龍在違規辦案。
5、刑訊逼供。張雲龍在審訊受害人時,他自己坐在凳子上,讓受害人跪在地上,涉嫌刑訊逼供。
6、非法查看他人隱私。張雲龍當時強令受害人掏出銀行卡和手機,並對受害人的手機進行查看,在沒有切實證據和合法手續的情況下,這是侵犯他人隱私的違法行為。
7、非法使用刑具。張雲龍讓輔警拿出手銬,將兩名受害女性銬在一起。在沒有切實證據和行為定性的情況下,這是非法使用刑具的違規行為。
張雲龍身為警察,知法犯法,情節惡劣,影響極壞。這樣的禽獸警察利用手中的權力在辦案過程中強姦婦女本應重判,現今只判四年半,引發社會公憤,怎能服眾?
具有諷刺意義的是2017年10月4日,竟然被某官媒作為優秀警察宣傳過,極端美化,相當噁心。
一個人民警察,一個領導眼中愛崗敬業的模範,一個兒子心目中抓壞蛋的大英雄,竟然是一個禽獸不如的強姦犯!
我們真的無法理解,這樣的敗類是怎麼進入人民警察隊伍的?是不是有什麼背景?
難不成張雲龍入警前是個好孩子,是入警後變壞的?那又是誰把他帶壞了的呢?
人民警察多麼神聖,竟有如此敗類,又是誰厚顏無恥地報導吹捧他?
一個警察兩幅面孔,家人、領導面前裝人,實則是獸。從警8年,考評晉級,作為他的領導、同事難道真的沒有發現:警服下包裹著如此骯髒的靈魂?
「悟空,前方何等妖孽」,「師父,霧太大,看不清」。
「是人?是獸?那裡能分的清?背後的妖孽出來走兩步?」
警察違法犯罪,危害深遠。整頓警察隊伍,刻不容緩。
法院宣判已結束,人民審判才開始。每一個人正義的人都不該袖手旁觀。支持的點個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