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了一起判決案例,引起公眾譁然:
安徽合肥雙崗派出所所長張雲龍喝酒之後到酒店以「執法」為名,對一名女性進行4次強姦,並有強制口交和猥褻行為,最後被判刑4年半。
讓公眾驚詫的不是張雲龍的警察身份,而是刑期實在太短。
不少網友提出質疑:張雲龍以公安民警身份,借辦案之名,對被詢問女性實施多次強姦,最終僅僅獲刑4年半,量刑是否合適?
更有律師依據刑法規定,對法院的判決進行了逐一剖析,指出判決中的諸多錯誤。
劉昌松律師在《民警借「執法」之機一夜強姦民女4次:僅判4年半?恐怕無期徒刑也不為過》一文中表示:
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強姦婦女情節惡劣等5種情節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說,哪怕最一般的強姦罪,若沒有法定的從重或從寬情節,一般從3至10年的中間刑判處,也應判處6年半徒刑。
何況本案中,張雲龍作為從業8年的老警察,借到酒店執法之機,行嚴重犯罪之實(強姦罪向來被列為最嚴重暴力犯罪之列);幾小時之內的強姦行為竟達4次之多;還動用輔警將該女性的同伴帶到派出所看管,以排除其實施強姦行為的幹擾,同時也限制了他們的人身自由;中途被害人朋友叫門,又如法炮製地叫輔警帶回派出所看管等。
如此濫用職權為實施強姦行為開道,若還不屬於「情節惡劣」的強姦婦女,真不知何為「惡劣」了。
因此,民警張雲龍的強姦行為應適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幅度,亦即最重為死刑,最輕為有期徒刑10年。張雲龍當晚「飲酒7、8兩」可能在促使其實施性犯罪中是重要誘因,但刑法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它不是任何從寬處罰的理由。
另外,案發當天「當晚21時左右,張雲龍主動到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承認自己與該女性發生了性關係」,算不算自首呢?不算!因為自首除了「自動投案」以外,還要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張雲龍一直到最後也是百般抵賴,稱該女性是自願的。這是對被害人的進一步傷害。因此,本案不僅沒有自首情節,連坦白的從寬情節也沒有。
因此,本案中沒有任何從寬情節,包括對被害人賠償損失或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情節也沒有。劉昌松認為,張雲龍應當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裡判處適當的刑罰,判處無期徒刑可能比較適中。
本案雖然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也屬於錯判,期待本案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獲得糾正。
張雲龍案件判決是否會再起波瀾,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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