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袁某在南通開了家滷菜店。由於滷菜店的競爭比較激烈,袁某就想怎麼讓店裡的豬頭肉賣相更好。他聽說滷製豬頭肉放點亞硝酸鈉,會更容易煮爛,更好看,可是亞硝酸鈉是國家明文禁止在食品生產中使用的,為此袁某付出了法律的代價。
被告人袁某是安徽人,原來在南通打工。後來學習製作滷菜,並在幸福街道租了間店面房開了家滷菜店,並從端平橋購買了亞硝酸鈉,在滷製豬頭肉的過程中加了進去。此後袁某在滷製豬頭肉的時候,經常使用亞硝酸鈉。
今年9月11日,港閘分局配合南通市鹽務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袁某經營的滷菜店檢查時,當場查獲使用亞硝酸鈉滷製的豬頭肉。經鑑定,滷製豬頭肉中亞硝酸鈉的含量為2.2mg/kg。
9月11日袁某在暫住地被公安機關抓獲。檢查機關認為,袁某在明知亞硝酸鈉系有毒有害物質的情況下,在生產過程中添加使用並將食品對外銷售,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上午,港閘法院當庭進行了宣判。
亞硝酸鈉由於有鹹味,並且價格便宜,常在非法食品製作時當食鹽來用。由於亞硝酸鈉有毒,製成的食品對人體危害很大,有致癌性。被告袁某使用亞硝酸鈉滷製豬頭肉,也是為了讓豬頭肉更容易煮爛,去除肉腥味,賣相更好。袁某使用亞硝酸鈉滷製豬頭肉時間較長,並且滷製的豬頭肉都銷售出去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禁止餐飲服務單位採購,儲存,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鈉,亞硝酸鹽。袁某也清楚這個規定,但出於利益的考慮,袁某還是在滷製豬頭肉的過程中,加入了亞硝酸鈉。
2013年最高法院發布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解釋。法院對這種案件都是從重從嚴處理。袁某對自己的行為也十分後悔。法院也提醒食品製作銷售者,這種行為絕對不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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