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戶端12月6日訊(記者 王為薇 實習生 鄧子涵 通訊員 莫婷)滷雞爪、滷牛肚、滷耳尖……這些滷製熟食色香味俱全,深受長沙人歡迎!然而,有些不良商家在滷菜時添加亞硝酸鹽超出國家限量標準……昨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人程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2017年7月至9月、2018年5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程某某從長沙市開福區某食品經銷部等地方購進五花肉、雞爪、牛肚、耳尖等原材料,在未辦理食品生產加工作坊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自己租賃的位於望城坡街道某小區的一間房內加工製成滷肉製品。為延長滷肉製品的存放時間,程某某在滷肉製品中添加了亞硝酸鈉等食品添加劑,之後再將滷肉製品擺上自己經營的攤位進行銷售。
2018年5月14日,長沙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程某某的攤點進行監督檢查,現場對該攤點銷售的滷豬耳、滷牛肚、滷雞爪、扣肉進行抽樣檢驗。事後,長沙市嶽麓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從程某某處扣押已拆封的亞硝酸鈉一袋,重625克。經檢驗,滷豬耳、滷牛肚、滷雞爪、扣肉中均檢測出亞硝酸鹽超標,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且亞硝酸鹽最高含量651mg/kg,超出國家限量標準21倍,可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發生。程某某經營的滷菜店在抽樣當天被查證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滷肉製品金額為600元。
2018年7月2日,程某某投案自首,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程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同時,程某某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違反法律規定超出國家限量標準在滷肉製品中添加亞硝酸鹽,並在人口聚集的農貿市場進行銷售,侵害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利益,危及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程某某支付懲罰性賠償金6千元以及通過新聞媒體就其侵權行為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予以支持。
綜合程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程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千元;禁止其在刑罰執行完畢後3年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責令其在市級新聞媒體就其侵權行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並向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檢察院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6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