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8月06日13時56分許,王某強駕駛豫EU***6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葛嘴302省道由東向西超速行駛至桂林鎮康街村路口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李某全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全死亡。
經檢測,王某強駕駛的豫EU***6號小型普通客車車速為49km/h,該路段限速30km/h,王某強超速63.3%。
圖2.事故現場
據調查,在本次事故中,王某強駕駛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觀察瞭望不周,超速行駛,未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導致事故的發生。
王某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的規定,是事故發生的原因。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王某強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全不承擔事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