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門縣公安局海遊派出所快速查辦了兩起非法處置危險物質案,兩名涉案人員均被行政拘留!
1月24日上午8時、下午1時許,該所陸續接到轄區群眾報警稱,海遊街道一小區樓下、某村村牌坊進去的馬路邊有人燃放鞭炮。接警後,民警帶領隊員趕往現場調查,翻看了周邊的視頻監控。
得知警方在調查放鞭炮的事情,上午9時許、下午2時許,兩名涉案人員主動向警方投案自首。
經查,在三門居住多年的臨海媳婦曉芬(化名)心裡一直牽掛著「謝年」請天地的習俗,上午7時50分許,曉芬在自家一樓門口,擺了水果、燒了菜餚、點了香蠟燭,在蠟燭燒了差不多的時候,點了兩個16響的「登地炮」和一串100響的鞭炮。
男子老華(化名)則是在下午其姐姐出殯的日子,將車上的1大4小共5個鞭炮拿到了村牌坊進去的路邊進行了燃放。
「知不知道現在城區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民警問道。
「我有看到過宣傳橫幅,但是心裡還是抱著僥倖,以為沒事,一聽警方在調查,我就馬上過來了.」「快過年了,我是想熱鬧下,圖個吉利,我知道自己不對,我願意接受處罰.」面對警方,老華和曉芬紛紛表示後悔。
民警讓曉芬和老華分別學習了三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關於城區限制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讓他們全面了解燃放煙花爆竹的危害和禁燃的重要性、必要性。
兩人的行為是非法處置危險物質,系妨害公安安全的行為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根據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目前,曉芬、老華均被三門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二日。
警方提醒:像結婚、出殯一類可是人生大事,但因為放鞭炮而被拘留實在得不償失,因此,請廣大群眾擯棄陳舊觀念,轉變方式、方法,可以通過其他合適的渠道進行,切記不要以身試法,要嚴格遵守煙花爆竹禁放規定,在禁放期內不要燃放煙花爆竹,一起攜手共創安全、祥和、綠色的美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