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關於上網權即基本人權的報告》
摘要:
網絡是現任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聯合國上周五出爐的一份報告就明確將上網列為基本人權,並敦促所有的國家保證網絡不會斷線,特別是在政治動 亂時期。這份報告是由聯合國促進和保護意見和言論自由權問題特派員法蘭克拉魯(Frank La Rue)撰寫。報告明確表示,不管基於任何理由,斬斷網絡連線都是違反人權和國際法。「除了阻止和過濾網民接觸特定的網絡內容,國家也採取行動完全斬斷網絡連線。」「特派員認為,斬斷網民的網絡連線,不管基於什麼理由,包括因為牴觸版權法令,都是不相稱,因而牴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款第3段。」中東曾中斷網絡遏制示威
報告也呼籲,所有國家應該確保網絡在任何時刻都是連線,包括在政治動亂時期。「特派員敦促各國應該廢除和修改現有允許網民被中斷網絡連線的知識版權法令,以及避免採納相關的法令。」在最近的中 東「茉 li 花 革 命」浪潮,許多國家如埃 及都曾經完全中斷國內的網絡連線,以阻止國民通過網絡動員和組織 示 威,以及避免示威消息流傳至國外。為了應對網民無法上網的問題,一些網絡公司如谷歌就設立熱線或短訊系統,讓民眾能夠通過傳統通訊方式,繼續把訊息上載到網絡或社交媒體上。網絡攻擊也違反言論自由
報告也同樣抨擊一些人權組織網站、異議博客和其他散播不利政府消息的個人或組織,日益受到網絡攻擊趨勢,並表示這些攻擊如果是和國家有關,那麼這也是違反言論自由。「儘管要鑑定網絡攻擊來源與攻擊者身份在技術上面對困難,但是國家有義務保護個人不受第三者影響其言論自由權利。這項積極義務意味著國家必須採取恰當和有效的行動來調查第三者所採取的行動,並確保他會為此負起責任,並採取措施避免問題在未來重演。」網絡限制需符合三大條件
報告承認,網絡就好像其他科技產品一樣會受到濫用,但是它也指出,政府過濾和阻止網絡內容的行逕往往會變成對付政府不喜歡的言論或內容。因此,它也明確定下三項條件,表示所有網絡限制都必須和其他非網絡限制符合這些條件,以確保不會濫用。這些條件包括(一)明確的法律規定、(二)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款第3段所定下的保護其他人權力和國家安全準則,以及(三)必須證明是必要,但又是最少限制的方式。報告指出,政府阻止和過濾網絡內容,往往缺乏足夠的透明度,因此很難確定這是否是必要的行動,以達到國家聲稱的目的。「因此,特派員呼籲現有阻止網絡內容的國家提供一份被禁止的網站清單,以及他們個別被禁止的理由。」「任何決定網站內容是否應該被禁止的行動,應該是由一個有能力的司法機構來進行,必須獨立於政治、商業和其他不必要的影響。」針對兒童色情內容,報告表示,這是一個例外,不過它也呼籲各國專注於提控那些涉及製作和散播兒童色情的人士,而非只是封鎖這些內容。報告也關注,一些國家通過採納現有刑事法令,或是制定新的刑事法令,來提控和對付合法網絡言論的行動,並重申各國應該將毀謗「去刑事化」。「雖然這些法律通常都受到合理化為保護個人名譽、國家安全,以及對付恐怖主義活動,但是在現實層面,他們時常被用來過濾政府和其他權利機構不喜歡或不同意的內容。」報告也敦促各國必須採取進一步行動確保社會上更多人能夠接觸和承擔網絡,包括提供必要的設備和訓練,確保他們能夠掌握上網技巧。在國際層面上,報告也重申先進國家應該履行他們的承諾,轉移資訊技術給發展中國家。聲明:本文僅供學習分享,版權屬於作者,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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