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灣區人民法院指出,黃某行為構成了正當防衛,且正當防衛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亦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黃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其正當防衛是否超過必要限度。認定正當防衛,除了要考慮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意圖、限度等法定的條件外,還需要立足具體案情,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等因素,準確認定正當防衛。首先,本案是因唐某的過錯所引發。其次,唐某對黃某實施了不法侵害的行為,對本案的發生負有責任。再次,導致唐某輕傷的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並非是黃某的毆打行為造成,兩者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最後,黃某在掙脫唐某的撕咬後,即停止了對唐某的毆打行為,且黃某毆打的結果亦僅是導致唐某面部軟組織挫傷,沒有對唐某造成重大損害,其正當防衛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綜上,黃某的行為構成了正當防衛,且正當防衛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亦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法官也提醒,正當防衛雖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但理性克制才是避免衝突傷害的根本。審核/宿富敦 編輯/林喆 校對/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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