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民法的訴訟時效和刑法的訴訟時效可以做一個區分,因為從法律制裁的方面來看,民事制裁更多體現補償性,懲罰性相對較少;而刑事懲罰更多在於懲罰性,懲罰預防犯罪。因為兩種制裁實施的目的、影響力是不同的,對社會關係的擾動也是不同的,所以相應的要求訴訟時效應當也有所區別。因此針對犯罪者悔過,無危害性即可的觀點,就算是支持死刑歸復論,也是需要國家在監禁罪犯的條件下改變罪犯原有的價值觀和行為方式,克服其反社會的侵向,而不是只追求一個「犯罪者已經悔過了,沒有再犯」的簡單表面現象;並且,如果僅是追求違法者的歸復而不對行為做出懲罰,那麼制裁就沒有體現對受害者親屬/關係人的撫慰性,可能造成更多的社會隱患,比如更多人選擇不相信法律而選擇去「私力救濟」。無法給相互報復的死循環畫上終止符。
——第五組
在我看來所謂的訴訟時效須得區分是民事還是刑事事件。就單指這個電影內容而論,涉及刑事案件,我覺得訴訟時效的存在並無必要。就刑法的目的而言,是為了懲罰犯罪。既然有了充足的證據可以懲戒犯人,應該沒有時間的限制。如果有訴訟時效的存在,那麼有些超過了訴訟時效的冤假錯案就無法平冤昭雪,也會使得犯罪分子存在僥倖心理,對社會造成更多的危害。
——第二組
我們是否應該取消訴訟時效?我認為不應該。對於民事案件,作為權利人,應該積極主動地主張權利,如果我們自己都怠於行使權利,那麼法律何必強行規定。正所謂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而且進行追責時,具體的賠償等或許會變得困難。多年前的糾紛所涉及的經濟價值,到了今天,如何衡量,標準是什麼,怎樣給受害者一個滿意的判決。而刑事案件對證據的要求相對較高,更長的時間會讓案件的調查十分困難。我們可以利用高科技手段檢測血樣等證據,但如何控制長時間的自然與社會變化。證人的缺失,屍體腐爛等問題,讓過於久遠的案件變得難以調查,相應的,我國案件數量較大,經濟成本也隨之增加,這無疑是人力和物力的消耗。我們或許會說為了實現正義,在所不惜,但在這背後付出的代價難道不重要嗎?可以適當延長重大犯罪的訴訟時效,但完全取消似乎不妥。
——第二組
從刑法懲罰犯罪和預防犯罪兩個功能來看,因追訴期屆滿而無法受到審判的行為人在漫長逃亡、躲藏過程中經受的內心痛苦可能比實際的刑罰更加難以承受,使其改過自新不再觸犯刑法,從而可以推定其沒有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不對其進行追訴也可以預防犯罪。
另外,現代刑法的原則要求其保持謙抑性,使刑罰成為最後而非唯一手段,追訴期的設置凸顯了這一原則,表明刑法將主觀惡性已經大大降低甚至完全消失的行為人排除懲罰範圍。 ——第六組
民事的訴訟時效因保障法律資源的充分利用建議保留,刑事訴訟時效因案件的嚴重性和大眾的正義價值觀而應當予以適度限制。
——第四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