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保護地下水環境, 防止地下水汙染,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該標準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
前 言
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環境監測點布設、環境監測井建設與管理、樣品採集與保存、監測項目和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以及資料整編等方面的要求。 本標準是對《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範》(HJ/T 164 -2004)的修訂。 本標準首次發布於 2004 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浙江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增加了環境監測井的術語和定義;
——增加了飲用水源保護區和補給區、汙染源及周邊等區域的地下水監測點的布設;
——增加了環境監測井的標識;
——取消了信息系統建設;
——取消了地下水監測實驗室質量控制指標等相關內容的規範性附錄;
——補充完善了環境監測井的建設與管理、樣品採集、監測項目、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相關內容。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範》(HJ/T 164 -2004)廢止。 本標準的附錄 A 為規範性附錄,附錄 B~附錄 F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生態環境部土壤與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監管技術中心、輕工業環境保護研究所、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河南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生態環境部宣傳教育中心。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0 年 12 月 1 日批准。 本標準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來源:生態環境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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