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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稅務局最近推出一個新的項目,稱之為"教育計劃"(education program),稅局會向他們認為有超出申報、抵稅範圍的納稅人發信,其內容摘錄如下--"就你近期的所得稅和福利,或是其他多個特定的申請,加拿大稅務局(CRA)向你發送了這封信。如果你發現自己過去的納稅申報中有一些項目出現了錯誤,現在你有機會對申報的內容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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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園新聞(www.iaskca.com)
什麼人容易被調查?
經常性的報告自己在自僱、租賃或是經營中發生虧損的人會比較容易收到類似的信件。
因為根據稅法,如果你報告經營虧損,你可以因為這些虧損而節省一些稅。
這本來是稅法給予加拿大稅務居民的幫助。不過,CRA認為,經營的目的不是用虧損來節稅,而是盈利。有些人濫用、濫報虧損,從而少繳稅款,甚至藉此來抵扣其他應繳納的稅款。
今年,稅務調查人員對大約33,000個納稅人發放了「教育信」。
但是,並不是所有收到稅局的信的人,都是「借虧損來逃稅」。
事實是,從事合法經營、專業或租賃活動的確可能會產生虧損。特別是在最初幾年,你還在建立你的公司,也許你需要貼進去一些錢來維持經營、擴展客戶群體。
法院對虧損的看法
如果你收到了一份這樣的「教育信」,先不要驚慌。
幾年前,加拿大最高法院在裁決「Stewart v。 Canada(2002 SCC 46)」案中,法院承認,我們的稅法允許虧損的存在。法院確定,如果一項活動是商業性質的,沒有個人的元素,那麼它就是個收入來源。產生利潤實際上不是經營的必然結果。
所以,如果你碰巧是個不稱職的經營者,不斷的進行年年都賠錢的合法商業活動,CRA不能以此為由去猜測你的商業判斷力,然後對你出現抵稅和損失進行無端的否認。額也就是說,說只要你的活動是商業性質的,CRA不能因為你的經營行為沒有合理的預期利潤而處罰你。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我們的經營行為和努力方式可能會被歸為個人性質,或是具有個人因素。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需要確定,該活動必須是具有充分的商業性質,並能構成一個收入來源,這樣法官才能接受虧損和抵稅的存在。
如果為了開展生意,你不得不購買一些設備、請客吃飯或是送出禮物,這部分的花銷是商業性質的,而不是為了你個人的人情來往或是用於生活支出。雖然這些商業支出導致你沒有盈利甚至出現虧損的情況,但是,這是為將來的盈利所做的準備,那麼CRA以及法院是能夠接受的。
保護自己
鑑於CRA正在開展的「教育項目」,你最好能馬上做好應對的準備。你的自僱、租賃或是經營必須是真實的商業性質。
稅局的官員會注意以下幾個方面:過去幾年的盈利、虧損的經驗、你正在接受的訓練和你是否正在努力的獲得盈利。
其次,準備好收據和文件,雖然稅法並沒有就法律上可以追溯多長期限的稅務問題作出規定,但是在極端例子的情況下,稅務官員可以抽調8年前的檔案。
我們需要讓法院和CRA了解這些損失的合理性,同時讓自己做好準備,和稅務局進行一個理智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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