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購物期間,慶陽人陳某某看到他人存放手提包的存儲櫃櫃門未關,便盜竊包內財物。9月18日記者獲悉,慶陽市西峰區法院以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
經查明,2015年5月31日17時許,陳某某在慶陽市西峰區桐樹街一家超市購物時,發現程某某存放手提包的存儲櫃櫃門未關,遂盜竊柜子內的手提包離開現場,包內裝有「蘋果6」手機1部及女式「天王」手錶1塊。破案後,被盜手提包及手錶追回發還程某某,因陳某某將所盜手機損壞,其以5288元購買「蘋果6」手機1部退賠程某某,並取得程某某諒解。經評估,被盜物品價值12862.50元。
法院認為,陳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鑑於陳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其積極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蘭州晨報 (記者 董子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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