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市民李女士到珠海小林派出所報案稱:3日19時許,她在騎車時遺失了價值五百餘元的手機,後尋找未果,撥打電話亦無人接聽。
在補辦手機卡登錄某寶後,發現帳戶餘額1200餘元全被人盜刷。
接報後,民警仔細查看了李女士的某寶交易明細,發現手機丟失期間其帳戶在轄區內多個超市有消費記錄。
經過偵查,民警最終確定了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兩名男子。
12月10日,民警將其中一名違法嫌疑人王某抓獲。最終,以不知情為由百般狡辯的王某,在確鑿證據面前承認了夥同曹某盜刷他人帳戶餘額的違法事實。
(王某聯繫曹某試圖逃避法律追究)
事發當晚,王某拾獲李女士遺失的手機,發現該手機一是沒有設置鎖屏,二是手機開通了小額免密掃碼支付功能,便夥同曹某前往超市消費共計1200餘元,後將該手機丟棄。
經民警電話聯繫曹某,並對其明確了利害關係後,他主動前來派出所投案自首,供述了和王某一起盜刷他人帳戶餘額的情況。
(李女士為表感謝,為民警送來橘子一袋)
破案並非終結,為最大程度幫助李女士挽回損失,在民警教育下,二人主動對李女士的損失進行退贓並取得她的諒解。綜合考慮到兩人的違法行為性質、情節等情況,金灣分局分別依法對王某、曹某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珠海公安提醒大家,請妥善保管手機,設置手機鎖屏及支付密碼,防止在手機不慎遺失時被輕易盜刷。手機遺失後,應第一時間對手機卡、銀行卡、微信帳號及支付寶帳號進行掛失或凍結,避免損失擴大。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對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損毀公私財物行為的處罰】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
【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情形】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一)情節特別輕微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五)有立功表現的。
來源:珠海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