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
鄂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連發三條通告
分別針對
鄂州市中心醫院出售超期藥
鄂州市二醫院醫用棉球不達標問題
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9年8月12日11時10分接王女士電話投訴,稱其2019年8月7日在當事人處就診時,醫生開了複方黃藤洗液,使用時發現有效期為2019年4月,該藥已超過有效期;請求本局相關部門進行查處。
2019年8月12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藥品庫和中心藥房現場檢查,在中心藥房發現超過有效期的複方黃藤洗液5盒,生產企業:廣西德聯製藥有限公司,生產日期:2017/05/05,生產批號:20170501,有效期至2019.04。本局對現場發現的過期藥品複方黃藤洗液5盒,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並現場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鄂州市監綜執扣〔2019〕1003號)。同日,本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8月13日,當事人委託代理人接受本局詢問調查,稱因工作人員失誤導致批號為20170501的複方黃藤洗液有5盒超過有效期,投訴人使用的一盒過期複方黃藤洗液已追回,並被本局扣押。複方黃藤洗液的入庫價和出庫使用價均為26.57元。
經查,當事人中心藥房存放的5盒複方黃藤洗液貨值金額132.85元,有效期為2019年4月。給投訴人使用時間為2019年8月7日,使用時複方黃藤洗液已超過有效期。
鄂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超過有效期複方黃藤洗液5盒;並處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398.55元,上繳國庫。
2019年7月11日,本局收到湖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轉辦的國家醫療器械抽驗產品檢驗結果送達告知書及一份檢驗報告(編號GCY190041),顯示當事人使用的醫用棉球(生產批號:18110438,規格型號:小號)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委託貴州省醫療器械檢測中心進行國家醫療器械抽檢,其結果為【檢查】項 「表面活性物」不符合YZB/豫0733-2014標準的要求。
執法人員2019年7月11日對鄂州二醫院有限公司現場檢查中發現,鄂州市二醫院分別從湖北興霖醫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購進新鄉市華康衛材有限公司生產的醫用棉球10960包,由各科室領用了6720包,庫存4240包。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庫存的4240包不合格醫用棉球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並現場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眾所周知,藥品的有效期是藥品的質量保證,是衡量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指標。超過有效期的藥品,不僅不能治病救人,而且還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確保藥品在有效期內使用,既是安全用藥的前提,又是人民健康的客觀要求。
作為醫院,從事的是與生命打交道的行當,任何差錯帶來的傷害都是不可估量的。因此,相關部門在執業的過程之中,必須慎之又慎,不要存在任何僥倖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