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代社會的承認和規範化的行業標準來看,國際上認為作為一種職業的建築師有三重法律身份。
作為獨立的合同執行者——建築師是設計合同的執行人,是與業主/客戶進行經濟活動的一方主體,因此建築師也需要追求適當的利潤和相應的合同條件;
作為業主的代理——建築師作為業主利益的代表和受託人對建築全過程進行監管,對業主匯報所有與業主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信息並負責確保專業的品質和業主的利益;
作為準司法性的官員——建築師必須兼顧公眾利益和業主利益,並作為判斷業主和承包商在合同執行中的公平法官和專業鑑定者。建築師在建造過程中必須依照合同做出合理的解釋和公平公正的決策,並充當業主和承包商的專業中介和糾紛調停員。由於建築過程和利益相關者的複雜性,建築師也被豁免對於非專業(超越建築師能力和知識範圍)的判斷和認可的責任。
國內註冊建築師是完全參照美國註冊建築師,但國內在實踐中,只引進了註冊建築師的考試內容,並沒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給予真正實踐。因此建議浦東新區建築師負責制試點項目的方向並不應該僅限於出臺審批政策法規,而應該從「建築師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出發, 制定建築師制度的法規,明確建築師的法律地位、權力、責任,同時進一步明確建築師的服務內容、工作標準、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