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勞保費用不發施工許可證
《辦法》所稱建築業勞動保險費用(簡稱「勞保費用」),是指在建安工程造價中列支的,用於建築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按規定支付給離休、20世紀60年代精簡人員專項支付項目的費用。勞保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繳入省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勞保費用應在工程概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施工合同及竣工結算中單獨列支,不得列入競爭性費用。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繳納勞保費用。勞保費用的收繳標準,按本省建安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的計價費率3.55%執行。計價費率調整時適時執行。勞保費用實行開工前繳納、竣工後結算的方式。建設單位應在申請領取建安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統籌機構繳納勞保費用。建安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統籌機構提交建安工程竣工結算備案文件,由統籌機構對已繳納的勞保費用進行核算,多退少補。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查驗勞保費用繳費憑證,對未繳納勞保費用的,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在辦理工程項目竣工備案時,應查驗勞保費用結算手續,對未結算勞保費用的,不得辦理建安工程項目竣工備案。除國家和省政府另有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收繳對象、範圍和標準,不得減收、免收、緩收勞保費用。
建築企業應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制度
收繳的勞保費用,85%作為工程項目返還,用於建築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建設單位按規定繳納了勞保費用,施工企業可在開工後向當地統籌機構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施工許可證等資料,申請工程項目返還。
15%作為風險積累金,用於專項支付返還和統籌調劑返還。專項支付返還用於建築企業按規定支付給離休人員的離休金及補貼、20世紀60年代精簡人員生活補助費等專項支付項目。統籌調劑返還用於以返還的勞保費用不足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建築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等。
建築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保費用管理制度,實行專戶管理,專項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使用。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用工人員,可以按工程項目計價規則隨工資計發勞保費用,由個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勞保費用
勞保費用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勞保費用的收繳、返還和使用的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及時查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