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一些市民在投訴收費問題時,均不約而同地提到被投訴的企業或場所是否獲得收費許可證。昨日,記者從市發展和改革局獲悉,根據上級政策,我市從2017年1月1日起廢止了收費許可證制度,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不再核發收費許可證。
近日,市民陳女士就投訴市人樂居自今年8月19日開始實施露天停車場收費,但卻沒看到有收費許可證,她認為,停車場未經業主同意擅自製定收費標準並收費是違法行為。對此,市發展和改革局稱,從今年1月1日起,惠州就廢止了收費許可證制度,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不再核發收費許可證。
至於小區露天停車場收費問題,根據2015年版的省定價目錄規定,住宅小區、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物流園區、專業市場等配套停車場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管理以外的露天停車場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收費無需經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具體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與業主或使用人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約定。
需要注意的是,小區停車場的收費標準分3種情況制定。一是利用業主共有道路、綠地或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作為停車場的,制定的停車收費標準要依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執行,即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且所得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
二是如果停車場經產權登記程序,產權屬於建設單位或個人的,停車場經營者接受其委託開展停車服務經營,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應通過合同或其它方式與業主或使用人約定。
還有一種情況是,未經產權登記程序明確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的車位、車庫,其收費標準可繼續按照其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約定收費標準收取。如需調整收費標準、免費停車時限等事項,則需業主雙過半同意。via.東江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