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桑植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了首例因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而被提起公訴的「拒執罪」案件,判決被告人彭某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11年12月28日,桑植縣人民法院以(2011)桑法刑初字第21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彭某及其妻陳某共同賠償彭某某人民幣30 828.30元。判決生效後,被告人彭某未主動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且先後花費數萬元修建、裝修房屋,彭某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桑植法院執行人員於2012年2月20日依法向彭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並於2012年7月26日、2013年1月18日、2014年8月4日、2014年12月17日、2015年12月10日先後五次要求其執行生效判決,但被執行人彭某仍拒不履行賠償義務,且不配合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工作。於是,桑植法院分別於2012年7月26日、2014年12月17日對被執行人彭某採取司法拘留十五日。
經審查,被執行人彭某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罪,桑植法院遂將此案移送桑植縣公安局,2018年4月17日彭某被桑植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桑植縣公安局立案後,啟動迅速偵查程序,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送桑植縣人民檢察院。彭某歸案後,申請人彭某某隻請求被執行人彭某給付賠償款人民幣12000元,2018年4月26日,彭某及陳某履行賠償義務,支付執行款12000元,案件執行結案。
桑植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起訴到桑植縣人民法院後,該院快速立案、從速審理。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彭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當庭認罪,且主動履行了受害人請求的賠償款,可以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的審理,有助於維護社會管理秩序,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也有力告誡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法定義務的被執行人,不要有任何逃避執行行為和僥倖心理,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