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紹興市柯橋區法院錢清法庭在審理三起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過程中,針對三案中的同一個被告徐某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行為,決定對其罰款3萬元。
2017年-2018年,某貸款公司與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籤訂最高額借款合同兩份,與紹興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籤訂最高額借款合同一份,徐某等為該三份最高額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提供擔保。合同籤訂後,某小貸公司發放借款。但上述公司均未按約支付利息,各擔保人也未履行擔保義務。
因此,2020年7月1日,某貸款公司將上述兩家公司以及各擔保人起訴到了柯橋法院,包括徐某。
答辯期間,被告徐某提起管轄權異議,要求將案件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審理。然而,承辦法官在審理中發現,原、被告間籤訂的合同均已明確約定了管轄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籤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本案所涉合同等證據中關於爭議解決的條款,均反映雙方已對管轄達成合意,即合同雙方發生爭議時,選擇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而原告住所地就位於紹興市柯橋區。
因此,柯橋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並對被告徐某的管轄權異議予以駁回。
然而,不甘心的被告徐某,明知自己與原告籤訂的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以及與該保證合同相關聯的最高額借款合同均已明確約定管轄,在法院裁定駁回後仍提起上訴,惡意拖延訴訟故意明顯,違反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柯橋法院對被告徐某濫用管轄權異議權利的行為作出《罰款決定書》,決定對徐某罰款3萬元。2月23日,徐某繳納罰款。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當事人不得故意實施遲延訴訟的行為。管轄權異議這一制度的設立,初衷在於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體現著訴權保障、程序公正等價值。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比較寬鬆、法律成本低,部分當事人濫用管轄異議程序拖延案件審理進程的情況時有發生。對惡意提起管轄權異議的行為作出處罰,對民事訴訟效率的提升具有積極意義,也提醒當事人誠實、理性、合法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共同營造公平公正的訴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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