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法醫精神病學鑑定與臨床醫學實踐明顯不同,主體與環境均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日常法醫學鑑定實踐中,司法鑑定人代替了醫護人員,被鑑定人代替了患者,自然「司法鑑定人與被鑑定人的關係」也代替了「醫患關係」。與「醫患關係」不同的是,「司法鑑定人與被鑑定人的關係」有時是對立的或矛盾的。司法鑑定人的職責是查清事實真相,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但被鑑定人為了逃避懲罰或獲得高額賠償,可採取各種方法誇大或隱瞞病情,或詐病。因此,法醫精神病學司法鑑定人面對被鑑定人時,應首先假設所有的被鑑定人精神正常,然後通過仔細的專業檢查和分析,再證明被鑑定人是否存在精神異常或精神障礙。這就是「無病推定」的思維模式。
隨著中國司法鑑定制度的改革,允許臨床精神科醫生在職或退休後經轉崗培訓成為法醫精神病司法鑑定人,致使出現法醫精神病司法鑑定人執業人員多為臨床精神科醫生的現象。具有長期臨床工作經歷的司法鑑定人,在解決與臨床醫學相關問題時,與一般的法醫學專業畢業的司法鑑定人相比,具有一定的專業優勢。但同時,這一類的司法鑑定人在司法鑑定過程中,也極易將「醫患關係」帶入日常工作中,忽略「司法鑑定人與被鑑定人的關係」的存在,並採用錯誤的「有病推定」的思維模式進行司法鑑定,因此,在職能角色轉變的同時,應及時轉變和修正思維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