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ople's Court of
Yuexiu District
「家裡漏水日益嚴重
屋內天花及牆身因漏水、滲水而發黃」
郭先生為此感到非常苦惱
他把一切的緣由都歸根於住在他樓上的楊女士
郭先生家為何頻頻漏水?
漏水原因是否由樓上鄰居楊女士引起?
為何最終法院判定為雙方均負有修繕的義務
受理費、鑑定費以及修復所需的費用各負一半?
基本案情
原告郭先生為某小區401房的業主,被告楊女士為401房正上方501房的業主,郭先生某日發現自己的廚房漏水嚴重,多次與楊女士協商但被告不願意整改,眼看屋內天花及牆身也因此發黃,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女士修復501房漏水部位以及401房因漏水而受損的天花板、牆體。
楊女士答辯稱郭先生房屋漏水與自家排水無關。為查明漏水原因,郭先生申請對滲漏原因進行鑑定,鑑定公司做出「鑑定結論」載明:401房漏水位置的滲水主要是501房北面房的下水管(鐵管)與樓板接位處出現老化、鏽蝕嚴重導致的滲水,應對滲水位置做好防水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各層樓之間的樓板屬於相鄰各方的共有部分,在鑑定報告已確定滲水位置為下水管與樓板接位的情況下,郭先生與楊女士均負有共同對房屋滲漏部位採取防水措施及對滲漏導致的受損部位進行修繕的義務。
故判決原告與被告共同鑿開501房(含樓板位置)的下水管外包飾面,共同對滲水位置做好防水處理;在上述防水處理措施完成後,共同對401房的滲水受損位置作修繕處理;受理費及鑑定費雙方均各負一半。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普法時間
郭先生和楊女士之間的糾紛,叫做相鄰關係糾紛。
民法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是: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
越秀法院提醒:
鄰裡相處,和睦為上。
遇到紛爭,先來協商。
協商不成,法律幫忙。
依據事實,尊重判決。
文字:朱 慧
編輯:廖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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