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開春,因樓頂防水層被大風颳開,住在頂樓(5層)的劉某家開始漏水,不僅嚴重影響他的生活,水漬還順樓而下影響到全樓居民。
據了解,劉某所居住的樓房業主在購房時均未繳納維修基金,房頂漏水無法納入房屋公共維修範圍。於是,當年4月,劉某通知樓下每層住戶,表示要對樓頂進行維修。找工人、買材料、協助修繕,一番忙碌後,劉某花了3000元終於將樓頂修好。劉某想,漏水的罪魁禍首是風,自己主動維修樓頂,花費理應由全樓5家住戶分攤。
讓劉某沒想到的是,只有一樓住戶向他支付了600元,其他3戶拒不支付。他們拒付的理由是:事前沒商量、事後費用高、責任分擔要分主次。
之後,劉某一紙訴狀將不支付費用的王某等3人告上法院。
經審理,法院拒絕採納王某等3人不支付維修費用的理由。
該案主審法官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樓頂部分屬業主共有部分,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條則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此案中,5戶業主的房屋建築面積一致,應當平均分攤維修費用。三被告雖然認為維修費用過高,但並未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同時一樓業主已經將分攤的維修費用支付給了原告,對該部分費用予以認可。所以法院認為,劉某主張的維修費用與實際相符。」主審法官說。
近日,法院判決,王某等3人各支付劉某維修費用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