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鏡湖區法院宣判33人「村霸」黑社會案

2021-02-22 蕪湖法院

上世紀90年代,在原無為縣牛埠鎮集勝行政村,以被告人汪林忠(汪國玉之父,時任集勝村書記)、汪國玉、汪大貴為代表的汪氏宗族勢力已初步顯露。

2000年前後,隨著農村城鎮化發展,被告人汪國玉發現農村土地資源的價值,開始憑藉宗族勢力在當地村民處非法收購土地使用權並轉手倒賣獲利,並以此吸引,拉攏眾多成員向其投靠,以被告人汪國玉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開始逐步形成。

2004年,被告人汪國玉進入牛埠鎮集勝村委會工作並擔任副主任。2006年4月,被告人汪國玉被任命牛埠社區居委會為副主任並全面主持行政工作,其先後安排組織成員、宗族成員進入牛埠鎮社區環衛辦、社區城管等處工作。2006年7月,汪國玉的弟弟汪國濤擔任牛埠鎮國土資源所所長一職,當地形成了土地建設審批被汪國玉、汪國濤分頭把控的局面,此後在群眾利用土地建房事宜中,進行威脅、刁難,收取財物,對不滿足其非法要求的群眾則以社區環衛辦、社區城管、國土所等名義以及宗族勢力進行滋擾、阻撓,在當地群眾心中形成一種心理強制,影響到正常的生產、生活。與此同時,該組織自身內部憑藉強勢地位,在牛埠鎮建設規劃重點區域加快實施非法攫取、壟斷土地資源的犯罪行為。

在大肆攫取非法經濟利益的同時,被告人汪國玉領導組織成員不斷向基層黨組織及群眾組織滲透,為實施犯罪謀取合法「外衣」。2008年5月,被告人汪國玉通過非法手段拉票當選社區黨總支書記、居委會主任。自此,以把持農村基層組織為基礎、以宗族關係為紐帶、以欺壓群眾為手段、以攫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趨向成熟。

該組織形成時間較長,人數較多且相對固定,內部層級分明,分工較為明確。被告人汪國玉系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在組織內部享有絕對權威,對組織活動擁有決策權、指揮權。該組織的積極參加者和一般參加者明知該組織具有一定規模並以實施違法犯罪為基本活動,仍自願加入並接受組織、領導和管理,形成了較為明確的層級、分工和約定俗成的組織紀律。該組織長期有組織地實施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非法佔用農用地、敲詐勒索、詐騙、強迫交易、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開設賭場、妨害作證、濫用職權等違法犯罪活動,行為具有明顯的組織性、暴力性、脅迫性、公然性,通過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當地確立強勢地位。

多年來該組織在發展過程中,通過拉攏腐蝕等手段攀附地方極個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管不力、失職乃至包庇、縱容,順利實施犯罪,致使該組織成員能多次僥倖逃避制裁,進一步助長了其坐大成勢、稱霸一方的囂張氣焰,相關國家工作人員已被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乃至刑事處罰。綜上,以被告人汪國玉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已嚴重破壞了無為縣牛埠鎮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影響惡劣,危害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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