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密山市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非法處置扣押財產一案經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予以改判。2018年10月15日,當事人婁某某將印有「維護司法公正的保護神,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錦旗送到密山市檢察院公訴科表示感謝。
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婁某某銷售假冒「墾農30」大豆種子,並將被公安機關扣押的假冒「墾農30」大豆種子102,750斤非法變賣,數量巨大,嚴重幹擾案件偵查。該案提起公訴後,密山市人民法院一審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犯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
該院依法審查後認為,該判決對被告人婁某某犯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在適用法律方面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之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本罪中對刑罰的規定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系選科性刑罰,即在此情況下,罰金作為一種選擇的法定刑,只能單獨適用,對罰金刑不得進行並罰。故對犯罪嫌疑人婁某某犯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適用法律錯誤。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該院提出抗訴。
2018年6月29日,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再審,依法改判被告人婁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犯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
正義並非一味嚴懲,而是使被告人得到合法合理的判決。該案抗訴成功,體現了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活動依法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的重要作用。該院公訴科檢察官表示:「婁某某送上錦旗,是人民群眾對我們檢察工作的肯定,我們將始終維護司法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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