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鷹潭市餘江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汙染環境刑事案件做出一審判決
2016年7月
被告人沈某、朱某合夥在鷹潭市高新區鄭家某處荒山上無證生產防水材料。馬某、朱某為支付生產所需費用,答應為被告人周某處置180噸混合醇廢料,獲得處置費後用於支付防水材料生產費用。經查明,180噸混合醇為宜興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徐某提供。該180噸混合醇大部分因質量原因無法生產防水材料,一直堆放在荒地而未處置。
2017年10月
沈某、朱某將該廠及堆積的原材料免費轉讓給同樣無相關資質的被告人金某。
2017年11月
該廠因汙染環境被當地群眾要求停止生產,遺留220噸有毒物質。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
馬某、金某註冊公司又在高新區姜家租用場地建廠生產防水材料,期間,馬某、沈某、金某均拉過原材料至姜家廠進行非法處置。
2018年4月案發
姜家廠留下310噸有毒物質。經鑑定,堆放在鄭家、姜家的原材料為有毒物質,共計約530噸,所需處置費用約為238.5萬元,生態修復費約為605萬元。
現場照片
2018年1月至4月期間
被告人沈某明知自己與官某(另案處理)無處置危險廢物資質,從李某(另案處置)處運輸60餘噸危險廢物交官某處置並給予處置費,後官某聯繫趙某(另案處理)一同將該60餘噸危險廢物堆放在東鄉區某處存放。
2018年4月
因前述的姜家及鄭家廠被環保查處,官某、趙某害怕暴露,兩人將堆放的原料挖坑就地掩埋。經鑑定,沈某交給官某處置的60噸危險廢物所需應急處置費用約為95.7萬元,生態修復費用約為142.4萬元。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
被告人馬某、沈某、朱某、金某、周某、徐某陸續被抓獲或主動投案。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違反國家規定,夥同他人非法處置有毒物質530噸,致使公私財產損失238.5萬元,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汙染環境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沈某、金某、朱某、周某、徐某一年至二年零五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判處被告單位宜興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法官提醒
危險廢物汙染具有隱蔽性、流動性、高風險性等特點。現實生活中,由於危險廢物處置價格高,不少企業為節約處理成本,將危險廢物交給無資質的企業或個人處置,最終往往導致汙染環境後果的發生。廣大群眾應當擦亮眼睛,遇到類似情況,請第一時間向公安或環保部門舉報,共同維護我們美好的生態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汙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