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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因為組織老年人集體活動出事蠻多。前段時間,在法庭審理案件中根據律師辨論和有關法律規定,最後法院判決是:
根據公平公正原則,在活動中由於自身健康原因出問題,組織者和其他人不承擔責任。因為該組織者是義務的,不是盈利的團隊。
現在組織者都印製免責協議書,要求大家籤字。
律師說,就是不籤約,只要不搞盈利,所有人都無責任,所以大家放心組織活動,有些賠償都是編出來的,朋友同學戰友等聚會如不是強行把對方灌醉,而是自願飲酒都不將負法律責任。
請看看這段話,說得很有道理:
一、參加集體活動都是出於本人自願,並且它有利於人體的身心健康,有利於避免老年人的孤獨,可預防老年痴呆症。這是件好事,國家和各有關部門應給予大力支持。
二、參加活動的人都是具有獨立思考和有獨立行為能力的人,一切行為後果只要沒有法律上規定的他人侵害,都應該自負。
三、參加活動出現了意外的人,絕大多數應該是本人自身有疾病,遇時爆發出來而已。如果卻將責任推給參與者和組織者,這完全是一種變相的訛詐行為。
四、意外死亡者其家屬或子女訛詐來的錢,死者完全不能享用,而只能由其子女享受,這是體現了不孝子女的蠻橫不講理。
五、如果法官這樣判處,最終會造成嚴重的的社會後果,只能是有弊而無利。
如果是這樣,誰還敢組織老年人活動?誰還敢參與活動?
組織和參加活動的人們都會提心弔膽,老年人的身心也會受到很大的約束和創傷。
如果正常的老年人活動和有利於身心健康的活動得不到社會的理解和支持,那麼:
一,這樣的社會只是一個沒有道德和良心所在的社會。
二,有的法官只不過是想所謂的擱平和揀順而罷。
三,如果法官判處組織者有責,從而引發當事人因不平而引發疾病,最後發生了一些不該發生的嚴重後果,那是不是也該由法官負責賠償呢?
為了維護老年人正常的社會交往活動,朋友們,請把此內容發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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