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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5日,陳某到位於瀋陽市和平區西塔附近的某小型超市購買了其銷售的單價為220元一盒的「白雪午餐肉」綜合禮盒2盒,單價為200元一盒的「清岸園午餐肉」高級禮盒3盒,共消費1040元。到家後,陳某發現購買的這些都屬於韓國進口食品,卻都沒有中文標籤。陳某於是起訴至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超市給予退貨返款並10倍賠償。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97條之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籤;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之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由被告超市為原告辦理退貨,並給予原告所支付價款的3倍賠償。
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王金利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的進口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必須有中文標籤,否則即視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費者可以據此主張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