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通社/努爾蘇丹/12月3日 —— 據總理官網消息,哈薩克斯坦政府總理3日籤署了關於允許公眾在自家涼臺和牆壁懸掛國旗的法令。
消息稱,政府對2007年10月2日通過的《關於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旗、國徽和及其形象,以及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歌歌詞使用規範》第873號決議進行了修改。
根據修正決議,將允許個人和法人在住房和住宅(涼臺和牆壁),以及在慶祝活動場所懸掛國旗,以表達愛國情懷和展現國家團結精神。
值得一提的是,哈薩克斯坦總統哈斯穆-卓瑪爾特·託卡耶夫10月27日發推特稱,應重新審議國家象徵的使用規範,並建議取消個人懸掛國旗規範的限制。
據悉,代表著哈薩克斯坦的獨立和主權的國家象徵包括國旗、國徽和國歌。國家象徵是國家堅實的標誌之一,承載著人民千百年以來的期許和意願、堅定地意志和英雄事跡。
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刑法》第372條,侮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象徵最高可被處以2000倍按月計算指數的罰款或600個小時的強制社會服務,或2年有期徒刑。同時,根據《行政犯罪法》第354-1條,非法使用哈薩克斯坦國旗、國徽及其圖案,以及違法奏唱和使用哈薩克斯坦國歌,將被處以200倍按月計算指數罰款。
根據2007年6月4日通過的《關於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象徵》的憲法,以下機構必須長期升掛哈薩克斯坦國旗:
哈薩克斯坦總統府、哈薩克斯坦議會上下院、政府、政府部門、直屬總統的國家機構及其地方分部、哈薩克斯坦憲法委員會、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地方代表和地方執行機構,地方政府、國家組織,以及哈薩克斯坦大使館和國際組織常駐代表團、貿易代表團和其他駐外官方機構及其車輛和辦公建築物前必須長期升掛哈薩克斯坦國旗。
全國哀悼日期間,全國的政府機構及駐外機構會將國旗降下一半。
國徽與國旗一樣,也是國家象徵之一。下列機構的印章和信箋應當刻有國徽圖案:
哈薩克斯坦總統府和辦公廳、議會上下兩院、政府和總理府、政府部門、直屬總統的國家機構及其地方機構、哈薩克斯坦憲法委員會、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地方代表和地方執行機構、軍事機構等機關單位和國家組織。
【編譯:小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