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標題:「同性婚を認めないのは違憲」全國初の集団提訴へ 「婚姻の自由」侵害を主張(「不認可同性婚姻是違憲的」 全國首次集體訴訟 主張「婚姻自由」的侵害)
原文連結:http://news.livedoor.com/article/detail/15670185/
翻譯/編輯:孫文麟
東京及日本的多處地方法院都出現了「同性伴侶不能結法律婚是違憲的」訴訟。據說原告是多對同性伴侶,約30人組成的律師團控訴「婚姻自由」的侵害。預計於2019年2月至3月期間起訴。
2000年代以後到現在,同性婚姻以歐美為中心,各國的法律制度都在不斷完善,但是在日本,只有東京都的澀谷區和世田谷區等一部分自治區引入了同性伴侶關係的制度。據律師團所稱,與法律婚被認可的異性伴侶相比,同性伴侶不適用配偶扣除稅款的制度,也不能取得配偶籤證。此外,據說在繼承和養育小孩方面與異性伴侶相比也有諸多不便。
預計這是日本首次同性婚姻訴訟。那麼,這次訴訟究竟有些什麼樣的主張呢?
●「憲法第24條第1款的本意不是要禁止同性婚姻」
11月28日,在東京都內,律師團在與媒體的懇談會上明確表示:「主張的支柱」是,侵害「婚姻自由」和違反「平等原則」。
對「婚姻自由」的侵害,將涉及憲法第13條規定的「尊重個人」和憲法第24條第1款所規定的「婚姻自由」。首先,憲法第13條中規定:「所有的國民,作為個人都應該被尊重。國民對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權利,只要不違反公共福祉,在立法或國政上就必須受到最大的尊重。」
但是,即使同性伴侶想結法律婚,自治區也不受理結婚申請。以前他們不受理的依據是憲法第24條第1款所規定的「婚姻只基於兩性的合意而實行」。現在,他們則以現行民法和戶籍法不是以同性婚姻為前提制定的來作為不受理的理由。政府的解釋也表示,憲法第24條「沒有設想認可同性婚姻的成立」(平成27年2月18日參議院全體會議,安倍首相答辯)。
然而,律師團認為,憲法第24條第1款並不禁止同性婚姻。在懇談會上演講的木村草太教授(首都大學東京)介紹了一種關於「兩性合意」的解說:「強調『兩性的合意』,只不過是為了否定戰前的家制度,當時同性婚姻根本就沒有被廣泛認知,所以也不可能出現要特別排除同性婚姻的立法宗旨。」(長谷部恭男編《注釋日本國憲法(2)10條-24條》有斐閣)
此外,律師團認為,2015年12月夫妻別姓訴訟案的最高法院判決「明確了,是否結婚、何時與誰結婚應該由當事人之間自由且平等的意思來決定的宗旨」時也沒有使用「兩性」一詞,並主張:「認可同性伴侶的婚姻是憲法的要求,而現狀是不認可它的,這侵害了同性伴侶的婚姻自由。」
另一方面,憲法第14條第1款的「平等原則」則規定,所有國民在法律之下都是平等的,不因種族、信仰、性別、社會身份或門第而受到差別的對待。
對此,律師團表示「憲法禁止基於性傾向的歧視,不認可同性伴侶婚姻的現狀違反了平等原則」。
●「想同時推動立法和行政」
近年來,要求同性婚姻法律制度化的動向日益活躍。2015年,約450名當事人提出同性婚姻法制化的建議,除了向日本律師聯合會申請人權救濟之外,澀谷區和世田谷區等全國9個市區還引入了公認的同性伴侶制度。
自2001年荷蘭認可世界首個同性婚姻以來,歐美各國都已陸續開放了同性伴侶的法律婚。律師團中的上杉崇子律師指出:「在G7的國家中沒有認可同性婚姻的國家就只有義大利和日本了。只是,在義大利,國家層面有同性伴侶關係制度。在國家層面什麼都沒有的就只有日本了。雖然日本的一些自治區有同性伴侶關係制度,但不可否認這是不夠的。」
律師團中的寺原真希子律師說:「雖然勝訴是首要目的,但也想更廣泛地呼籲,同時推動立法和行政。」此後,律師團將於2019年1月啟動活動網站,並開展活動。預計明年2月至3月提起集體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