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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都熟知「實報實銷」這一會計術語。
可大多數中國人都不知道,「實報實銷」也是法律術語。
「實報實銷」與法律有何關係?
2015年1月27日,北京海澱法院認定張默構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這樣的判決就是我所說的刑罰上的「實報實銷」。
因為張默於2014年7月29日晚被抓,於是媒體推測他將於29日零點獲釋。
張默表示不上訴。
想想也是,反正在裡面呆了快6個月了,還有2天就出去了,你上訴個錘子?
有人可能要問張默是誰,別問我,我和他也不熟。你問度娘去。
「實報實銷」是刑事司法中一個公開的秘密:法官對罪行較輕的被告人判決的刑期往往取決於其未決羈押的時間,最後的刑期只會略微長於或基本等於羈押時間。
例如,犯罪嫌疑人如果已經被羈押一年,法官量刑時往往會考慮判處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不會考慮判決更輕的有期徒刑、管制或緩刑。尤其當羈押時間較長時,最後確定的刑罰會與羈押時間驚人地一致,往往是關多久,判多久。
有人說,這麼可怕啊?
當然,我們得明確一點:這樣做就目前的法律看並不違法。一般法院不會將無罪搞成「實報實銷」。
「實報實銷」首先源於我國的以羈押為原則以取保候審等為例外的刑事制度。由於審判時被告人已經羈押較長時間,法官在審理時即使感到被告人罪行較輕或證據不足,也不敢作出過輕的或者無罪的判決,以避免產生國家賠償的後果。
另一方面,我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之間的關係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但實際上「互相配合」是其中較為實質的部分,「互相制約」並沒有切實的制度加以保障。俗稱做飯的公安,端飯的檢察院,吃飯的法院,問題在於做飯的和端飯的很強勢,你不敢不吃。
「實報實銷」還與我國的國情有關。大多數老百姓一聽法院判決後能立即就出去,感激涕零,恨不得給法官大老爺當庭嗑頭謝恩,因為看守所裡日子實在不好受,他還上訴?
「實報實銷」公安滿意檢察院沒意見當事人也高興,那法院何樂而不為呢?
大家知道,高興這個東西也和金錢一樣是總量衡定資源,那「實報實銷」讓誰不高興了?
你等會兒,我想想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