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高校學生醉酒、酗酒現象日趨嚴重,而且,酒後滋事造成的傷害的不乏其人,同時給學校、同學和自己帶來不良影響。
下面就讓我們一起看一下關於聚餐酗酒的法律條文和相關規定吧!
酗酒當事人的法律責任: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明知酗酒危害無窮,卻依然放縱自己過度飲酒,導致醉酒傷亡的嚴重後果,自身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共同飲酒人的法律責任:喝酒者醉酒後猝死,共同飲酒人未盡到夥伴照顧和安全保障義務,均構成不作為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