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二、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要切實履行監護人職責,除送入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或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相關社會組織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組織學習替代接受義務教育。
三、禁止任何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四、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嚴肅處理,並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加倍處罰,並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五、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嚴肅處理;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六、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如有違反以上規定的行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糾正,否則將視為逾期不改從重從快給予處罰。
打擊非法介紹、使用童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支持與參與。發現本行政區域內介紹、使用童工違法行為線索的,向隴西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舉報電話:0932—6622167)、隴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電話:0932—5964218)、隴西縣教育局(舉報電話:0932—6622164)舉報。
特此公告
隴西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隴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隴西縣教育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