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
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為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汙染排放,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品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儋州市實際,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以下簡稱:禁用區)。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動機械種類及高排放標準
(一)非道路移動機械種類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動機械主要包括(但不限於):挖掘機、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叉車、樁工機械、堆高機、牽引車、擺渡車、場內車輛等機械類型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
(二)高排放標準
非道路移動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高排放:
1.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汙染物的;
2.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非道路移動機械柴油機排氣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 20891-2007)中國Ⅰ排放階段標準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3.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時,排氣煙度應滿足《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相應階段限值標準,不能有可見煙。
二、禁止使用區域範圍
儋州市中心城區範圍:迎賓大道→中興大街(東)→振興南路→人民東路→蘭洋路→萬福東路→萬福西路→紅旗街→大通路→勝利路→建設路→人民西路→G225國道→萬洋高速→海南鐵路西環線(含邊界道路)→迎賓大道,形成的圍合區域,詳見附圖。
附圖:儋州市中心城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紅線範圍內)
三、管理要求、責任單位、處罰
(一)禁用區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和排放不達標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交通運輸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務局等部門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動機械集中停放地、維修地、施工工地等場地開展監督抽測,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本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凡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單位、個人,應主動申報登記非道路移動機械種類、數量、功率、使用場所、排放標準等信息。申報登記方式:登錄「海南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管平臺」微信公眾號進行註冊登記,申報登記電話:0898-23320035。市生態環境局對完成信息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按照統一編碼規則發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標牌。新購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在購置之日起30日內完成編碼登記。
(四)在禁用區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按照《海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禁止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進行處罰。
(五)執行緊急任務的軍用、警用、消防、救護、應急搶險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本通告影響。
四、實施時間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執行,有效期五年。
附圖:儋州市中心城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