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品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汙染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關於加快推進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劃定工作的通知》(豫環明電〔2017〕173號)規定和相關要求,我縣將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以下簡稱禁用區)。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用區範圍
縣城建成區南二環以北、東二環以西、北二環以南、西三環以東區域內(含以上道路)和縣產業集聚區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種類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動機械為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工業運輸設備,主要包括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鏟車、壓路機、瀝青攤鋪機、叉車、推車、吊車等,使用動力主要是柴(汽)油發動機。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指未安裝汙染控制裝置或者汙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示以及未達到國Ⅲ排放標準和所有排放可視黑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禁用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
(一)禁用區內,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新增非道路動力機械必須達到國Ⅲ及以上排放標準。
工程招標和施工、生產中,鼓勵選用電動或天然氣動力工程機械。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在使用國Ⅱ及以下標準燃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汙染控制裝置,達到非道路移動機械國Ⅲ及以上排放標準。
在使用國Ⅲ及以上標準燃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應加強設備維護,確保穩定達到國Ⅲ及以上排放標準;對冒可視黑煙,明顯不能達標排放的,應予以維修。
(三)依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四條和《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汙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環大氣〔2017〕110號)規定,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縣交通運輸、住建、城市管理、農牧、水利等施工審批監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並將高排放施工機械設備清退出場。對拒不整改繼續使用的,從嚴進行處理,並移交環保部門對業主單位依法予以頂格按日計罰。工業企業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生產活動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對拒不整改繼續使用的,依法予以頂格按日計罰。
(四)依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銷售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汙染物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四、本通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