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連續發生多起因使用電脈衝非法生產導致的漁船火災事故。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規範海洋捕撈行為,嚴厲打擊違規攜帶和使用電脈衝行為,切實消除漁業安全生產隱患,共護漁業生產新秩序,經溫嶺市「一打三整治」協調小組會議研究決定,在全市範圍內開展電脈衝非法生產作業綜合整治行動,現通告如下:
一、各桁杆作業拖蝦漁船的船東船長要在1月15日前與屬地鎮政府籤訂不攜帶、不使用電脈衝裝置設備承諾書。
二、對船主主動上交屬地鎮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電脈衝裝置設備(不包含當場查處),免於處罰。
三、對查獲攜帶、使用電脈衝漁具的漁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從重處罰,並將處理情況寫入《漁業捕撈許可證》違規記錄及記事欄中註明;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吊銷捕撈許可證。
四、對查獲非法製造、維修、銷售和攜帶的單位和個人,由港漁、市場監管、公安、海警等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從重處罰。
五、對漁業公司因管理不力,所屬漁船經查證出現使用電脈衝生產作業發生事故,情節嚴重的,對該公司所有漁船一律召回,進行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整改,並停止二個月的公司行政許可辦理,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屬地鎮政府對該公司進行優化重組。
六、對拒不配合檢查以及暴力阻擾、抗拒執法的單位和個人,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捕撈生產漁船、漁運船、養殖漁船等隨船攜帶、使用電脈衝,經查屬實,一律停航接受15天調查,同時依據《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處以人民幣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漁具和漁獲物,並扣減漁船當年漁業生產成本補貼。如出現重犯,加重處罰。
八、漁具生產企業(人)違規制(修)造、銷售電脈衝,經查屬實,依據《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之規定,處以人民幣一萬以下罰款,並沒收漁具和違法所得。
九、擺渡船接送電脈衝裝置,經查證屬實,取消納管並上排拆解。
十、對非法製造、維修、銷售、攜帶、使用的單位和個人,設立有獎舉報,對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給予每次人民幣2000元的獎勵,並對舉報人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障舉報人合法權利、不洩露舉報人情況及舉報內容。
舉報電話:0576-80689217
舉報受理地點:溫嶺市城東街道下保路88號(市港航口岸和漁業管理局後幢318室)
溫嶺市「一打三整治」協調小組辦公室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