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亡近10年後,落網被判刑12年。
近日,小編從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獲悉了這起案件。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逸飛(1981年生)利用其在證券公司擔任證券經紀人的身份,對被害人朱某某聲稱其可提供個人財產信託管理及轉讓上海金橋出口加工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浦東金橋 60639.SH),以讓朱某某獲優厚收益。
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間,朱某某經其母親陳某銀行轉帳,將資金分9次匯入被告人陳逸飛銀行帳戶,累計人民幣462.4萬元。
此後,朱某某後多次催要投資收益及討還本金,陳逸飛無錢支付,於2010年11月逃離杭州並斷絕與外界聯繫。直至2019年被抓獲。
現查明,被告人陳逸飛在收到被害人朱某的投資款項後即有大量資金轉帳至他人銀行帳戶,用於歸還其個人借款。案發前,被告人陳逸飛及其家屬先後歸還被害人朱某某部分資金,總計人民幣77.32萬元。
經查證,被告人陳逸飛與被害人朱某某及其母親陳某代其籤訂的個人財產信託合同、個人信託合同、上海金橋出口加工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委託持股(代持股)協議均不真實,被告人陳逸飛供述上述合同、協議均系其偽造,涉及到的浙江金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財通證券經紀有限責任公司、財通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上海金橋財務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單位名稱均為編造,印章為非法獲得。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陳逸飛在杭州市桐廬縣分水鎮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據陳逸飛交代,其逃離杭州後在桐廬百江鎮朋友家,有一天在陽臺上曾看到朱某和公安民警上門找其,就又跑了。2015年之後,其才與母親有聯繫。
財通證券出具的材料證明,陳逸飛2008年4月17日入職財通證券杭州慶春路營業部成為證券經紀人,其於2010年11月22日提交親筆書面辭職申請,單位當日出具解除(終止)經紀人委託合同證明。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逸飛採用虛假合同、協議騙得被害人朱某某的巨額投資款,且在被害人發現後潛逃拒不歸還,其雖未交待贓款的真實去向,但有證據證明其在收到朱某某投資款的短時間內歸還巨額個人債務,認定其具有詐騙故意,也有詐騙行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一審判決,被告人陳逸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
來源:法眼看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