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贈品、試用品的管理,防此各種損耗的發生,超市一般都會做出一些規定,例如:
1、所有隨貨進入賣場的商品類品、試用品必須在收貨時由收貨口防損員進行登記,並發放相應數量的標籤交供應商加以標示。贈品、試用品的標籤必須帖在原包裝的條瑪上加以覆蓋。
2、不隨貨進入賣場的商品類贈品、試用品在進入時必須交防損部登記,並加貼識別標籤後方可在賣場內使用。
3、凡不按以上規定執行(原包裝的贈品、試用品除外)的,防損部視為商品處理,並對使用人處以20元罰款,無據可查的按內盜處理。
4、贈品、試用品識別標籤一次性有效,收銀員在為顧客結帳時必須將贈品標籤撕掉並銷毀,否則處以5元/次的罰款。
5、非商品類及不做捆綁銷售的贈品原則上統一由服務臺憑票發放,隨貨捆綁銷售的非商品類贈品按第一條執行。
6、又庫存商品轉為贈品的必須完成報損手續後憑報損單到防損部登記並加貼贈品標籤後方可使用,否則處以責任部門責任人50元/次的罰款。
7、生鮮現場加工商品在試吃時,必須經部門主管同意並在場證明,否則按偷吃行為進行處罰。
8、所有贈品、試用品原則上只進不出(隨商品要求贈送的除外),特殊原因的贈品外出必須填寫《贈品放行單》,經店長(店值班經理)、防損部與櫃組負責人同意後方可外出。
9、嚴禁任何員工以任何理由私自攜帶贈品外出,違者以偷竊論處,嚴禁超標準發放贈品給顧客,違者處以20元/次的罰款。
10、嚴禁任何員工或促銷員私自在賣場內做贈品捆綁,贈品捆綁只能在收貨口進行,違者每次罰款20元。如未辦理手續,私自用庫存商品做贈品使用的按內盜行為處理。
各店防損員必須不定期按照,《贈品登記表》的內容對賣場內的贈品、試用品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超範圍使用,違規操作或使用來歷不明的贈品、試用品現象的必須按以上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