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海交警藉助監控「陽光」定責,服眾!
針對市民關注的「5.21黃燈閃爍路口死亡交通事故如何定責」這一案情,臨海交警大隊方面採取「陽光執法」處理方式,於6月10日,通知該事故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藉助監控視頻對當時事故發生的情況還原了真相。
在「黃燈閃爍路口發生交通事故,沒有相碰的車輛有沒有必要承擔責任?」這一問題上,堅持不迴避、不偏袒的原則,充分依據法律法規進行公開、公正、公平的認定各方責任,贏得了當地各界人士一致好評。
據了解,5月21日,王某駕駛浙JA3VXX二輪普通摩託車載著妻子何某,從臨海市區駛往白水洋鎮方向,11時37分許,途經104國道與322省道交叉口處即臨海市古城街道許市村「T」字路口,遇長期處於黃燈閃爍狀態的信號燈,因避讓相對方向左轉彎的由婁某所駕駛的浙BX0XXN小型轎車和裘某所駕駛的浙JY8XXM輕型廂式貨車時,措施不當與右側道路花壇發生碰撞,造成王某和乘坐二輪摩託車的何某受傷,經送醫院其中王某搶救無效於5月27日死亡及摩託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案,臨海警方通過現場勘查、監控調取和目擊了解等方式進行了調查和分析,在王某的摩託車與婁某所駕的轎車、裘某所駕的貨車沒有發生直接碰撞的情況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規定,分別以駕車遇情況時措施不當、駕車行經路口左轉時未讓直行車輛通行等原因給王某、婁某和裘某定下主、次、次的責任。
該事故發生後,警方特別強調「黃燈閃爍信號燈」下的交通狀況和安全宣傳。其實,「黃燈閃爍」並不表示通過路口的車輛通行不受信號控制,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後通過」,路口遇到「黃燈閃爍信號燈」,務必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的原則,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通過。切不可把「黃燈閃爍信號燈」理解為「暢通無阻」,貿然衝過路口,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
浙江省臨海市交警大隊事故中隊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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