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鼎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鼎檢訴刑訴〔2017〕213號
被告人郭愛奴,又名郭愛玉
女,1959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號碼3522241959********
漢族,文盲,無職業
住福鼎市**鄉**村**號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於2016年5月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於2017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愛奴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1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郭愛奴為吸收公眾資金,在本市山前街道以其本人為會首,先後召集會員鄭某甲、夏某甲等人組織多場民間會錢,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015年11月,被告人郭愛奴因資金鍊斷裂,造成鄭某甲、夏某甲等多人損失共人民幣200.9952萬元(以下幣種同),分別為鄭某甲10.76萬元、夏某甲14.2355萬元、邱某某4.375萬元、殷某某3.125萬元、李某某2.545萬元、陳某甲4.93萬元、陳某乙3.375萬元、洪某甲2.5萬元、肖某甲14.0162萬元、張某某9.305萬元、吳某甲3.125萬元、吳某乙4.93萬元、陳某丙9.2705萬元、鄭某乙1.25萬元、莊某某3.125萬元、鄭某丙3.125萬元、黃某某4.93萬、薛某甲13.75萬元、薛某乙7.6萬元、何某甲3.125萬元、何某乙8.125萬元、洪某乙3.75萬元、翁某某7.885萬元、吳某丙1.25萬元、林某某4.76萬元、肖某乙9.52萬元、王某甲2.84萬元、吳某丁1.25萬元、劉某某7.885萬元、敖某某2.208萬元、易某某2.5萬元、王某乙8.75萬元、王某丙11.25萬元、簡某某1.25萬元、梁某某1.25萬元、夏某乙3.125萬元。
被告人郭愛奴於2016年5月3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
Day2:
Day3:
Day4:
福鼎檢察院認為
被告人郭愛奴利用組織標會的方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王豔
二○一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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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建賴馬
來源:福鼎檢察院 編輯:小仙女
圖文內容綜合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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