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0日,法院公布一起糾紛案件,法院認為國電瀋陽公司對高壓電能管理監督不力,判令其對高某的死亡承擔80%責任。經查,2020年4月11日下午13時左右,受害人高某到瀋陽市于洪區部田地為春耕灌溉進行掛線,高某爬上變壓器後觸電。
瀋陽急救中心沙嶺急救站出診,出診病歷中載明,高某全身多處被電燒焦,局部有創口,生命體徵消失,心跳呼吸停止,死亡(電擊傷)。
另查明,2008年4月25日,高某所在的雙樹子村委會與被告電力公司籤訂《高壓供用電》合同,約定被告電力公司為被告雙樹子村委會提供農業用電,供電頻率為50赫茲,供電電壓等級為10千伏。
按照約定,雙樹子村委會在每年11月中旬向電力公司書面申請暫停供電,次年4月中旬書面申請恢復供電。2019年11月15日,雙樹子村委會向被告供電公司提交申請,申請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間暫停供電。高某被電擊身亡時是4月11日,理應處於暫停供電期間。
再查明,雙樹子村每年村裡的農田供電在冬季時停工,次年春耕前再恢復供電。村民為防止電井電線丟失損壞,在每年秋冬季停電後,都會撤收電線收歸家中,來年春季恢復供電前,再由農戶自己重新掛線。因為在掛線的時候變壓器是沒電的,所以都是農戶自己處理。只有最後電線與變壓器接電連接的技術方面由電工處理。
法院認為,雙樹子村委會所提舉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已按照合同約定申請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間暫停供電,即受害人高某在接線時,涉案電力設施本應處於高壓電停止供電的狀態。被告電力公司未能依約在停供期內停止供電,其該項不作為行為與受害人高某觸電死亡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至於電力設施的產權分界問題,在本案侵權責任的認定上不具有任何歸因意義。故被告電力公司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院根據雙方對侵權結果發生的過錯程度,依法認定被告電力公司負8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負20%的責任。
法院一審宣判,國網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瀋陽供電公司給付高某家屬急救醫療費257元、遺體存放費4800元、死亡賠償金475216元、喪葬費27637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5406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交通費640元。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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