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男子深夜鑽進廠區溺亡在60釐米景觀池中…家屬索賠78萬!法院判了!

2021-02-25 遼瀋晚報

半夜鑽入瀋陽一家水廠

結果發生意外

溺死在廠區內

60釐米深的景觀池內

死者的家屬卻

認為水廠監管不力,

將水廠訴至法院,

申請78萬餘元賠償。


法院是如何判決的呢?

據瀋陽這家水廠的視頻顯示,2019年8月31日零時12分,陳某(化名)從廠區大門縫隙進入廠區,而後倒入廠區內一養魚的景觀池內,當時水深60釐米,陳某不幸溺斃。

(網絡圖片,圖文無關)

陳某家屬認為,受害人從大門進入被告廠區內,屍體直至下午5時才被發現,歷時長達17個小時。廠區大門夜間無人值班看守,大門伸縮門存在防護漏洞,院內水池池邊緣低矮周圍沒設防護欄等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景觀池附近沒有有效監控攝像設施等情況,使得受害人得以進入院內,同時由於被告單位的安保工作不到位,導致了陳某的死亡,並且死亡後沒有得到及時被發現,請求判令水廠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共計78萬餘元。

被告水廠表示,廠區為水源重地,嚴禁外來人員入內,對外不開放,不屬於公共場所,而且有門崗、設有「水源重地,嚴禁入內」的公安警示標誌、白天夜間都有門禁。而陳某在深夜趁安保人員不備,逃脫監管,從電動道閘門底部縫隙偷偷鑽入被告廠區。此種作法違規,而且極不合乎情理。

水廠認為,平時員工在附近活動或觀賞魚類根本沒有落水的危險,因此根本沒有安裝護欄、設置警示標誌或安裝攝像頭的必要。而且廠區不對外開放,水廠不應當對陳某的死亡承擔任何責任。

瀋陽市瀋河區人民法院認為,水廠作為生產企業,並非是公共娛樂場所,其廠區範圍內屬於其專屬的封閉區域,未經其同意他人不得隨意入內,死者陳某半夜趁門衛不備私自進入廠區,其責任不在於水廠,而在於其自身,特別是陳某患有精神疾病,其子作為其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故陳某家屬主張水廠未盡到看護義務,對死者進入廠內未進行阻攔,存在過錯,無法律依據,駁回陳某家屬訴訟請求。

2021年1月28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遼瀋晚報(lswbwx)記者崔晉濤

編輯:韓濤

這種情況,家屬看護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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