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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戶:
您好!
近日臺灣以立法形式對進出口貨櫃重量進行限定,自7月1日起執行。為避免拖車業者、船方及貨方間產生爭議,請嚴格遵守執行貨櫃限裝載之限重。
以上敬請知悉,感謝您的支持與合作!
中外運貨櫃運輸有限公司
2017年6月9日
臺灣貨櫃限制總重重:箱型總重集卡及拖架貨櫃總重(箱重及貨重)20呎38.5噸12.5噸26.0 噸40呎42.0噸12.5噸29.5 噸20呎冷凍箱 38.5噸13.5噸(使用發電機板架)25.0 噸40呎冷凍箱 42.0噸 13.5噸(使用發電機板架)28.5 噸臺灣交通部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五十六條之一,及修正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三條及六十九條,並於2017年7 月1 日起公布施行。
1、按交通安全規則,半聯結車(貨櫃拖車)總重(含貨、櫃、曳引車、拖架),不得超過35噸,交警允許一成容差量,故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8.5噸(請詳參附件之交通安全規則)。
40呎貨櫃可視為整體貨櫃裝載,故可向監理單位申請半年期之臨時通行證,其總重可達42噸,但20呎櫃不得視為整體貨櫃裝載,故20呎之最大總重仍為38.5噸。(請詳參附件之申請進出口超重貨櫃臨時通行證)。
2、載重貨櫃拖車遇過磅站必須進行進站過磅,否則處罰新臺幣九萬元之罰款。
3、如有超重行為則按條例重罰(詳見附件),拖車所有人(公司)及駕駛人必需記點,三個月內有超過三次者,駕駛人及公司將弔扣執照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