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扶綏縣,一家小超市的店主李某遇上了煩心事。
他從南寧市某食品經營部以1.4元/包的價格進貨慕斯奶酪麵包50個,每個售價2元。扶綏縣食藥監局執法檢查發現,該批麵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遂扣押了未出售的麵包,沒收了李某的違法所得,並對超市罰款5萬元。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複議,縣政府維持了行政處罰決定。
之後,李某依舊不服,向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二審均認定,處罰明顯不當,應予以糾正,二審法院後作出將5萬元罰款變更為1000元的判決。扶綏縣食藥監局不服,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法院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申請。行政機關機構改革後,扶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接了食藥監局職能,向崇左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本就是小本經營,為了50個麵包要挨罰5萬元,小超市眼看要被拖垮,李某實在難以承受。那麼,縣食藥監局的5萬元罰款是否於法有據?是否非罰不可呢?
收到監督申請後,崇左市檢察院經審查發現,李某的小超市因經常在南寧市某食品經營部購進食品,因此之前查驗過該經營部的經營資質,也能提供生產廠家的生產資質及檢驗報告。同時,小超市沒有檢驗食品是否符合標準的資質,超市完全有理由不知道涉案的那批慕斯奶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超市在進貨時已如實詳細記錄了食品的名稱、規格等信息,並保存相關憑證,能如實說明提供涉案產品的進貨來源。
因此,法院一審認定,本案可適用食品安全法第136條免予處罰的規定,扶綏縣食藥監局作出依法沒收尚未售出的17個慕斯奶酪麵包及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決定並無不當,但適用食品安全法第124條第1款對該超市處以罰款5萬元,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糾正。法院二審也認定,該超市在發現不合格麵包後,能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進行調查,主動消除危害後果,且銷售的不合格麵包量少,沒有發現造成人身或其他損害。食藥監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時雖已考慮上述因素,但仍對該超市處以罰款5萬元,處罰明顯不當,應予以糾正。
由此可知,法院的判決符合「過罰相當」原則,本案不符合檢察機關監督條件。但是,面對本案的行政爭議,又不僅僅是一句不符合監督條件就能化解的,辦案檢察官決定召開公開聽證會,開展釋法說理。
2019年12月26日,崇左市檢察院就本案組織公開聽證,並邀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作為聽證員參與案件論證,充分聽取了各方的意見。四名聽證員表示本案不符合監督條件,扶綏縣食藥監局在食品安全具體執法實踐中應當綜合運用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法,充分考慮「過罰相當」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法院生效判決改變行政處罰金額與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相符。
2020年5月22日,崇左市檢察院就本案舉行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協調會。會上,經辦案檢察官闡釋法律規定和不支持監督申請理由,扶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原先行政執法人員在食品安全執法過程中依據食品安全法在裁量幅度範圍內作出最低限度的處罰,經過法院一審、二審後,我們也逐步接受,應注意過罰相當。」
小超市店主李某提出:「作為食品經營者我履行了查驗義務,對食品安全責任是否可以向上遊生產者追責?當然,本案中超市也有過錯,只要過罰相當,我願意接受行政處罰。」
人民監督員韋愛忠認為:「行政機關依據食品安全法執法,支持行政執法部門在食品安全方面加強監管,但本案中超市已經意識到自身錯誤,並積極配合行政執法部門,適用過罰相當原則更有利於矛盾的化解。」
「本案在辦理過程中,向行政執法人員進行釋法說理讓我印象比較深刻。」崇左市檢察院第五檢察部主任潘威偉表示,行政執法人員原先認為只要依據食品安全法進行行政處罰即可,辦案檢察官就行政處罰幅度問題,援引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其他地區類似案例的相關典型材料,向行政機關進一步釋法說理。最終,行政機關對辦案檢察官的觀點和意見充分認可。
至此,這件行政爭議案件畫上了圓滿句號——小超市避免了因高額處罰而瀕臨倒閉,行政機關也明白了如何規範行政處罰工作,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