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卅」與「州」一字之差,經營者隨便購入上門兜售的來歷不明的酒,被罰款2萬餘元。
近日,慈谿市市場監管局查獲了一起涉嫌銷售侵犯「瀘州老窖」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違法案件,沒收並銷毀「瀘卅老窖」4015瓶,當事人被處罰款20152元。
前些天,慈谿市場監管局接到「瀘州老窖」註冊商標權利人提供的線索,對崇勝村一家酒類批發店進行檢查。起初,執法人員並未在店裡查到被舉報的酒。隨後,執法人員在不遠處找到了一個存放各種酒類的倉庫,懷疑是店主的倉庫,但遭到當事人莫女士的否認。後經附近村民作證,倉庫正是當事人租下的,見此,莫女士也承認了。
經檢查,執法人員發現在租賃倉庫內存放有淨含量125ml、酒精度45%vol的瀘卅老窖1880瓶,淨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的瀘卅老窖2135瓶,這些酒涉嫌侵犯第915681號、第4309661號註冊商標專用權,且店主未能當場提供購銷憑證等證明合法取得以及涉及商標授權的相關資料。當即,執法人員對上述物品予以扣押,並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執法人員從這些酒的外包裝上看到,「瀘卅老窖」和「瀘州老窖」的外包裝極為相像,而且酒瓶上標註的廠名為中國·瀘州老酒酒業有限公司。而執法人員從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得知,他們並未授權給中國·瀘州老酒酒業有限公司使用瓶身上的商標。據莫女士透露,這些酒進價很便宜,是今年6月份有人上門推銷的,已經賣出了一部分,但並不知道這些酒存在問題。
《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執法人員表示,當事人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且未能證明合法取得,擅自經營標有「瀘州老窖的商標以及和瀘州老窖字樣極為相似」的瀘卅老窖酒,其行為已涉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根據相關規定,經營者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但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可以避免被處罰款。因此,經營者一定要從正規渠道進貨,且要做到索證索票,避免出現問題將自己捲入進去,進而支付高額的罰款。
◆來源/慈谿市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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