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叫馬明(化名),是一位常住珠海的澳門務工人員,平時在澳門一家鞋包商行做銷售工作,每天都要往返珠澳兩地,拱北口岸的旅客通道對他而言再熟悉不過了。
只是今天不同往日,馬明心裡忐忑不安,因為他像一個賭徒一樣在搏一件事,搏自己手裡的這袋東西能不能順利過關。
說起袋子裡的東西,事情還要追溯到案發的十幾天前。
2018年9月下旬的一天,從商行離職的前同事阿俊回來看望大家。閒聊中,馬明提及老家的阿婆年紀大了,不小心受傷後傷口總是難以癒合,阿俊和馬明同事時關係不錯,聽聞後便 「支招」說:「穿山甲的鱗片磨成粉末敷在傷口上可以化膿止血,你有需要的話,我可以想辦法幫你從泰國搞一些回來」,馬明知道阿俊平素就「交際廣、路子多」,心想試一試也好,於是託阿俊購買了一斤穿山甲鱗片,並支付了520葡幣。
沒過幾天,貨就到了。拿到穿山甲鱗片後,馬明心裡卻犯起了嘀咕:自己是多次往返澳門的工作籤證,入境可以攜帶的物品有嚴格的數量和金額限制,當年剛赴澳門務工時因為帶了一條香菸過關就被海關查獲並被批評教育,這穿山甲還是珍稀動物,穿山甲鱗片能過關嗎?
馬明專門詢問了身邊的同事,很多人都說不能帶,並勸他不要冒險。思來想去,馬明還是決定冒險一試。10月13日中午,馬明把鱗片用食品袋裝好,放在一個塑料手提袋內,並在上面壓上自己常用的飯盒,簡單「偽裝」後就動身離開澳門返回珠海。
沒想到,神色緊張的馬明還是引起了海關的注意。隨即,工作人員截查了他的隨身物品,很快就在手提袋內找到了那些穿山甲鱗片。事已至此,馬明只好把事情的經過全盤託出。
經華南野生動物物種鑑定中心鑑定,馬明攜帶的鱗片為哺乳綱鱗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物種的鱗片,估值人民幣5333.5元。
不久,拱北海關緝私分局以涉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將馬明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考慮到馬明攜帶穿山甲鱗片的目的是「藥用」,沒有牟利的目的,犯罪情節輕微且馬明案發後能夠如實供述,有認罪悔罪態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機關最終對馬明做了不起訴處理。
穿山甲又名鯪鯉、石鯪魚,根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條約》(CITES )附錄( 2017版)規定穿山甲所有種除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條約》(CITES )附錄Ⅰ的物種外,均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條約》(CITES )附錄Ⅱ,同時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批覆(國函[1988]144號)規定穿山甲屬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珍貴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附錄Ⅱ中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動物。本案中馬明攜帶穿山甲鱗片進境的行為已觸犯刑律。因為穿山甲善於打洞,古人據此認為穿山甲有「打通」的效力,其鱗片可被用來治療血滯經閉、風溼痺痛、中風偏癱、瘡瘍腫毒等症,穿山甲因此不幸成為了藥方上的一味。穿山甲的鱗片真的有上述神奇的功效嗎?據研究表明,穿山甲的鱗片只是角質化的皮膚附屬物,其主要成分為β-角蛋白,和毛髮、指甲等成分沒有本質區別。一隻穿山甲身上約有0.4——0.6千克鱗片,本案中馬明購得的一斤鱗片背後就是一隻穿山甲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