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銷售者基本責任(11):召回及處置
責任要點
13.1 召回
責任內容
1.發現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後, 應當採取以下措施並保存相關記錄: (1)立即停止採購、銷售,封存不安全食品; (2)採取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召回公告,或以通知的方式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對通過網絡平臺銷售的,還應當 在網站主頁發布召回公告,並向消費者推送相關信息; (3)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經營的範圍內主動召回或配合食品生產者開展 召回工作。 (4)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適用對象:食品銷售者
法律依據:
1.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
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 條
3.《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責任要點
13.2 不安全食品處置
責任內容
1.在相對固定位置劃分不合格食品區並明確標誌,單獨存放變質、超過保質期 或者回收的食品,並對食品進行顯著標示。
2.應當按規定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處置措施並如實記錄。
3.對因標籤、標誌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 者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 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4.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 全的不安全食品,應當立即就地銷毀。不具備就地銷毀條件的,可由不安全食 品生產經營者集中銷毀處理。
適用對象:食品銷售者
法律依據:
1.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
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 條
3.《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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