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藥品網絡銷售和藥品網絡交易服務行為,保障公眾用藥安全,11月12日,國家藥監局發布《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其中,該辦法明確從事藥品網絡銷售、提供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服務,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或者條件,遵守藥品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依法誠信經營,保障藥品質量安全。同時,從事藥品網絡銷售、提供藥品網絡交易服務,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資料和數據真實、完整和交易信息可追溯。
疫苗、血液、麻醉等藥品不得通過網絡銷售
藥品網絡銷售不得超出企業經營方式和藥品經營範圍。藥品網絡銷售者為持有人的,僅能銷售其持有批准文號的藥品。沒有取得藥品零售資質的,不得向個人銷售藥品。
疫苗、血液製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通過網絡銷售。
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藥品,不得以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向個人銷售藥品,應配備執業藥師進行指導
藥品網絡銷售者應當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以及網絡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相關要求,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藥品網絡銷售安全管理制度,實現藥品銷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二)建立並實施保障藥品質量與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
(三)建立並實施投訴舉報處理制度;
(四)建立並實施網絡銷售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制度;
(五)協助持有人履行藥品召回義務,及時傳達、反饋藥品召回信息,控制和追回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
值得注意的是,向個人銷售藥品的,還應當建立在線藥學服務制度,配備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執業藥師的數量應當與經營規模相適應;做到藥品最小銷售單元的銷售記錄清晰留存、可追溯。
第三方平臺應履行四項義務
建立並實施保證藥品質量安全的制度;
建立藥品質量管理機構,承擔藥品質量管理工作;
建立交易記錄保存、投訴管理和爭議解決、藥品不良反應信息收集等制度;
建立並實施配送質量管理制度。
此外,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的,應當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並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處方調劑審核,對已使用的處方進行電子標記。藥品網絡銷售者對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安全隱患的藥品,應當採取停止銷售、召回或者追回等措施,並及時在網站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發布相應信息。
來源: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新浪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