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案例|未保持安全距離釀事故

2021-02-24 大埔交警宣傳平臺

 

2019年5月7日08時10分許,大埔縣湖寮鎮黎家坪田家炳大橋路段發生一起小汽車碰撞人力三輪車,造成1人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與教訓:小車駕駛員未保持安全車距,在不具備超車條件的情形下,強行超車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相關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後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後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後,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警方提示:超車前要全面觀察交通情況,合理選擇超車時機,並與被超車輛保持足夠安全距離,以防追尾或摩擦,確認安全後方可超車,如果遇到不具備超車條件的情形下,就應該立即停止超車,否則,疏忽大意貿然超車100%危險且釀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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